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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多部门联合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活动
  • 发布日期:2021-1-27 10:03:35
  • 消息来源:龙州边境之窗

  为切实加强保护左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修复水域生态环境,1月21日,龙州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县城龙州大桥武装部旧码头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活动。

  当天上午10点整,各相关单位人员开始向河里放入鱼苗。此次增殖放流现场共放生17袋鱼苗共3450余尾。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针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部分一案中,履行李某某对捕鱼损失进行增殖放流的判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广西境内内陆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须增殖放流价值2000元人民币鱼苗、鱼种。判决后,法院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决定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被告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并参与放流环节,对于法院的判决他心服口服,同时也表示今后会牢记教训,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被告人 李某某: 现在我认识到在禁渔期间捕鱼是违法的,通过学习之后希望大家不要这样做,在禁渔期捕鱼破坏生态环境,希望大家不要学我。

  刑事主办法官表示,开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仅是惩戒教育被告人,同时也是为了教育引导周围群众。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执着理念深入人心时,相信这份“民事集于刑事,补偿融于责任,教育大于惩罚”的判决的意义就会凸显,就不会让“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环境越捕越劣”继续成为恶性循环,我们的生存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龙州县法院刑庭副庭长 农小兰:我们广西在内陆水域的禁渔时间是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24时止。如果说大家在这一流域还有在这一时段采用电鱼的方式来电鱼的话将会破坏我们的自然环境,这样子的话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导致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今天搞这个活动就是告诫大家,不要寻求刺激享乐,不要因小失大,也希望这个活动将会给广大群众起到一个警戒的作用。

  龙州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苏妮:今天法院在这举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执法活动,执行局全局监督,这个体现了我们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最后呢,执行法官在这里劝诫所有的被执行人,做人要讲诚信,不要试图逃避抗拒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

编辑 邹润